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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时被砸伤 老板和肇事者谁应赔偿?

陈某是德宏公司的员工。2017年6月,陈某于工作期间在去厂区公共厕所的路上被黄某驾驶的叉车上掉落的纸管砸伤。叉车属于黄某所有,事发时黄某正在为张某运送纸管。陈某住院105天,支出医疗费178081元,伙食费6359.10元、护理费4532元。

 

陈某起诉黄某、张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64269元。

 

2017年10月,陈某以德宏公司为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经审查认定,陈某的受伤事故符合工伤认定范畴,认定构成工伤。

 

经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以住院期间为限。

黄某认为,陈某已经被认定构成工伤,应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赔偿,在工伤赔偿程序处理完后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而且他与张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张某应承担雇主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张某认为,他与黄某之间是承揽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自己在选任等方面没有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自己的叉车、自己的开车技术和劳力完成张某要求的工作,凭借交付工作成果结算报酬,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定要件,黄某与张某之间系承揽关系。黄某明知自己没有相应资质还从事个体叉车工作,存在过错。而且事发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刹车不当导致纸筒滚落砸伤陈某,其直接侵权行为足以造成陈某的全部损害结果。张某没有审查黄某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在选任方面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黄某、张某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并不因工伤赔偿的给付可予免除,陈某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与其主张工伤赔偿并不冲突。法院判决黄某、张某分别赔偿陈某230900元、520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