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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参与志愿者活动受伤

大家好,小保又和大家见面了,在现代社会中,很多人志愿加入公益事业,那么在参加志愿活动中受伤能否被认定工伤的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今天小保要和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林某系某市一家公司的职员,某月,市内一座处在交通枢纽地段的大桥倒塌,造成交通拥挤,且无法在短期内解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开招募一批志愿者,以维持交通秩序,林某报名并入选后,职责是负责引导、疏通过往行人及车辆。在担任现场志愿服务期间,林某不慎被一辆汽车撞倒,导致腰椎一椎体   3 /1以上压缩性骨折,不仅花费了数万元医疗费用,还造成10级伤残。林某出院后,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认为林某是在业余时间自己应征去做的志愿者,并非公司安排,不符合工伤范围,拒绝了林某的要求。那么林某到底能不能被认定工伤呢?

   案情分析

   本案例中,林某参加维持交通秩序的志愿者活动,是响应政府主管部门号召参加的志愿行动,是为维护全市的交通秩序服务的,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活——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形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林某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