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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面前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允而生,企业职工的安全问题则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工作,然而职工的安全问题有时不单来自于工作当中,如有些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相应规定,企业职工作为社会劳动者可否在得到因交通事的民事侵权赔偿后,又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这个涉及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企业职工的这种伤害事故的处理在我国众多的法律制度调控下,依然有章可循。

胡某,郑州人,年龄48岁,在新通桥附近一家饭店上班是一名厨师,单位交的有郑州市五险。

2017年6月5日早上胡某和以往一样骑着电动车出门上班,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水路大石桥时与一由南向北行驶的快递小哥相撞,致使胡某右腿膝盖处受伤比较严重,后来交警大队经过事故责任划分,定位同等责任。后来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

由于受伤部位比较特殊,胡某在恢复期间,腿部出现疼痛、水肿等不良反应,去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损伤性滑膜炎,需要长期门诊抽水治疗。

 

 

 

那么问题来了?

胡某这个是工伤吗?

是工伤,根据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可以报多久?

只要有认定是工伤的认定书,从出事至完全恢复好的所有住院、门诊等治疗费用均可以报销。(工伤范围以内用药100%报销)

那像胡某这个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怎么报销?

因为是同等责任,工伤只负担胡某事故责任的50%,对方的50%责任需要对方赔付给胡某。